三小是什么意思
点上面蓝字质量云关注微信号 ┊
事由对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店(个体工商户,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面积15M2,)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若干袋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几袋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在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违法食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并立案查处。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产生了几种不同的处罚意见
“三小”不能依“法”查处?
作者:万里独行 经授权发布
第一种意见:
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查处。
理由是当事人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但未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称“三小”条例)进行登记,不属于“三小”条例的调整范围。
怎么看第一种意见:
1.虽然当事人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依照“三小”条例办理登记,但是不能对当事人“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工商户这一事实视而不见。
2.如果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明显过罚不当,应依据“三小”条例查处为宜。
第二种意见:
当事人符合小经营店定义应依据“三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查处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并不违反“三小”条例,属法无禁止,扣押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予以解除扣押。
理由是:1.当事人虽未依“三小”条例进行登记,但不能改变当事人“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的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属性,应依据“三小”条例调整;2.“三小”条例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无明文禁止,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三小”的违法行为,依据“三小”条例处罚。
怎么看第二种意见:
“三小”条例的立法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且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对“三小”违法行为的查处也有了明确规定,“三小”的违法行为似乎能且只能依据“三小”条例处罚。
但是——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对于第一百二十七条中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解释——“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未遵守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新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无毒、无害的要求。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做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
显而易见,“三小”违反了“三小”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理所当然的依据“三小”条例查处;“三小”的行为“三小”条例未明文禁止,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必然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换言之除了上述“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依然要依据食品安全法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
第三种意见:
当事人有两种违法行为,因法律关系不同,应当分别立案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应依据“三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查处;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查处。
怎么看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的是食品安全法或者依据食品安全法制定的法律法规,能并案查处的当然要并案查处、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如果分别立案,对于案件数量有好处,但却不能提高效率,不能充分利用有效的行政资源。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并案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应依据“三小”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查处;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查处。
不当之处欢迎拍砖!
质量云微信公众号
菜单:案例汇总 ┊ 资料下载 ┊ 执法网址
查询内容 ┊ 专家问答 ┊ 给点赞赏
声明:本号为个人公众号 不代表任何单位意见
所载内容为学习交流使用
感谢您的打赏让我的分享更有价值
别忘记关注
#欢迎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