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经济管理(当代金融家·金控专题 | 李思敏: 金控公司的监管框架)

当代经济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转型
文/本刊记者 屈燕
过去的是历史,但历史没有过去。
站在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之年,处在本轮去杠杆周期的关键时刻里,随着未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政策的出台,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理念将得到进一步落实。在新的发展阶段,综合经营的属性决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比单一金融机构更需要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模范,防范金融风险的中坚、深化金融改革的先锋。
七月流火,九月授衣。本期,我们请粤财集团首席风险官、同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和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研究生院校外导师的俞勇博士作为特约主编,策划“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转型”主题组稿,组稿作者都是来自监管与业界的资深专家,他们将结合各自代表性的实践,总结成深刻的分析,为读者呈现。期待在不断变化的全球化金融格局中,我们共同迎接美好的新时代。 

思路与建议
1
稳健发展的基础:结构调整与风险承担 
文/朱小黄 经济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会长、中信集团原监事长、中信银行原行长 
为什么经过六年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尤其是去杠杆的有效措施之后,经济总体状况非但没有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反而更加令人担忧? 
2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建议 
文/李思敏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实施细则,建立标准指标与弹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优化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制度与管理
3
金融科技打造风险管理核心竞争力
——平安集团视角与科技创新 
文/叶素兰 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官 
对于走在金融同业前端且拥有多年科技探索积累的平安而言,抓住金融科技发展大势,以科技拓展战略路径,既是平安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平安更好地履行金融功能、服务社会的必然选择。 
4
金融科技时代综合金融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视角与大数据应用 
文/周凯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通过大数据技术能够针对性地解决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强化全资产、全口径、全流程、全机构、全方位的“五全”数字化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将风险转化为生机,实现稳健发展和收益水平质的提升。 
5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补充渠道研究 
——基于国泰金控的案例分析 
文/ 秦国楼  中国光大集团战略部副总经理; 吴秀伦 中国光大集团博士后 
整体上市可构建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长效补充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管控优势和协同效应,有效应对国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应在政策上鼓励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整体上市方式补充资本。 
制度与管理
6
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监管 
文/赵鹞 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要彻底消除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就要着力改进宏观经济与金融政策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使金融回报率降低到合适的水平。同时,从微观机制入手,建立相关互联网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 

文/李思敏 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
来源/《当代金融家》杂志2018年第9期,原题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监管建议 》
“ 编者按: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 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实施细则,建立标准指标与弹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优化金融风险防控体系。”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步伐的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也越来越明显。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微观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在提高金融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隐含一些风险和问题,甚至可能引发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亟须加强监管。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还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上,一般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集团。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牌照齐全,业务模式多样。通过整合资源、客户、技术和服务渠道,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能够提高集团运作的整体效率和竞争力。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程

2002年,国务院批准光大、中信和平安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开启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序幕。2005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尝试综合经营,央企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纷纷设立。2008年前后,以复星集团、海航集团为代表的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成立,开启了民营资本向金融业渗透的趋势。2013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领域取得优势地位后,逐步向金融业拓展,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集团。近年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数量众多、协同程度不一、管理架构各异的金融控股公司体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至少有53家金融控股公司(数据来源:券商中国) 。

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格局

根据控股母公司的业务属性,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两大类。

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由从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投资改制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主营业务的类别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种具体类型:第一类是银行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工、农、中、建等国有商业银行和东方、长城、华融、信达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其业务已涉及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领域。第二类是非银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平安、光大集团为代表,金融牌照较为齐全,且主营业务为金融业务。其中,光大集团拥有9张金融牌照,涉及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等,是持牌最多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还有保险系、券商系、基金系和创投系的金融控股公司,也属于非银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

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指依靠产业资本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按照产业资本的性质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四种具体类型:第一类是由央企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截至2017年8月,国资委监管的101家央企中,有2/3以上的企业开展金融业务,有23家企业至少控股1家金融机构(王毅《当前中国金融体系发展思考》),招商局、国家电网等央企单独设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第二类是地方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投资平台,如天津泰达集团、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等。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一般以“地方财政+金融资本”形式出现,对分散的地方财政性质股份进行整合,吸引各类金融要素资源区域化聚集。第三类是民营金融控股集团。民营企业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型金融机构,如已被广泛关注的明天系、海航系、安邦系等。第四类是互联网金融集团,如阿里巴巴成立的蚂蚁金服集团等。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现状

自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便开始积极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模式。2004年,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共同签订《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采用主监管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的监管模式,但对其子公司仍按业务性质进行分业监管。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健全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监测体系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合理确定各类业务的风险限额和风险容忍度,制定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2013年,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尝试常态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宣告成立,人民银行被授予拟定重要法律法规的职责,原银监会、原保监会合并组建银保监会,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逐渐由分业监管向协作监管转变。2018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提出了限定条件。

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从全球金融业发展历程来看,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因而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是必然的。虽然监管部门正积极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模式,但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够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实践走在监管之前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监管存在盲区和套利空间,削弱了金融监管效力。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仍保持分业监管模式,缺乏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整体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运行和监管等都缺乏依据,使得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缺乏全面了解和把握。这不但会削弱微观审慎监管的效力,还会拉长金融链条,形成交叉金融风险。

对于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各金融监管部门虽然能按照金融业务属性,对控股公司及其下属的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监管,但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监管方法、监管信息存在差异,且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出于资本回报最大化的目的,有动机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监管套利,将资产和风险向监管尺度最宽松的行业领域转移。

对于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没有明确主监管机构,也无法将其直接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各监管部门只能根据业务属性和分业监管原则,对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类子公司实施监管,但非金融类子公司还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可能导致以套利为目的金融控股公司乘虚而入。

二是实体企业资本“脱实向虚”,削弱了创新发展能力。

近年来,我国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快速发展。然而,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并非基于实业需要拓展金融业务,其金融板块未能有效反哺实业。部分实体企业将金融业作为转型捷径,放弃主业创新,加剧产业空心化,削弱实体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部分实体企业跨界并购金融机构,并借此获得超额回报,对注重实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实体企业产生不良示范效应,加剧产业资本“脱实向虚”,不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的实施。

此外,部分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专业金融管理经验,对下属实体产业与金融企业之间缺乏风险隔离机制。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时,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可能交叉传染。一些实体企业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合规经营意识不足,存在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掏空主业等违规行为和潜在风险。

三是部分金融控股公司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燃点。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较多,普遍跨市场经营。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风险管控上存在不少隐患。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有效的“防火墙”,交叉传染风险较大。一些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安排、关联关系等手段,掩饰对金融机构的控制,甚至通过大量壳公司持股金融机构,有实无名开展金融控股公司运作。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将所控股的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套取资金,明股实债规避“去杠杆”等政策要求,甚至将资金向海外转移,严重损害控股金融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非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机构,存在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自我注资等问题,金融机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获得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都容易成为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点。

强化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建议
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均明确提出,“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也明确要求,“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基于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状况和监管现状,建议从以下方面强化监管。

一是以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为核心,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制设计下,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由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主监管,并对主监管机构的监管独立性作出规定。同时,调整优化“一行两会”的职责和功能,比照各行业系统重要性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对口监管。并通过调整或修订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为金融控股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

为切实消除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各层级的主监管机构需加强监管协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完善金融监管部门间协作、沟通机制,既要避免监管真空,又要避免监管重复。进一步明确信息交流和共享的要求,对信息共享内容的具体格式、如何实现及时有效交流等进行制度性规范,结合金融监管改革进程适时修改和完善。建立完备有序的信息共享、救助分工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的行动机制,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突发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带来的跨市场、跨行业、跨地域的冲击。健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制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对交叉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有效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机会。

二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实施细则。

以立法形式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机构属性,将金融控股公司全部纳入监管,确保所有金融控股公司都“持牌经营”。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较多,可按照“抓大放小”原则,将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率先纳入监管范畴。分类制定差异化的监管实施细则,严格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提前着手规范境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境内开展综合经营。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实体产业集团的监管部门(如国资委、商务部等)之间的协同工作力度,对企业开展产融结合进行监管规范。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持续监管,关注实业与金融资本的后续融合,探索建立促进产融结合发展的监管指标体系。对违背产融结合原则、引发金融机构不审慎经营行为的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股东不良记录。

三是以促进规范、创新发展为主旨,建立标准指标与弹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则,确立市场准入、资金来源、公司治理、资本充足、关联交易等监管要求,在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防火墙”,防止不同金融业务和子公司间的金融风险相互传染。在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监控方面制定硬性标准,同时在资本评估测试报告、情景压力测试报告、风险管控审查机制等方面制定硬性规则,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我调控,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在金融监管机制设计方面,以利于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创新发展为基本原则,作出更具弹性的设计。依据产生风险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重点监控对象,在必要时进行分级管理。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上有所区别,重点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和监管。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下,强化“一行两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和综合监管,消除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之间“交叉区域”“真空区域”的监管套利机会。

四是以资本和内核管理为主题,构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完善由人民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主要从股权结构、资本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强化行为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加强对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危机的监测和预警,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性,应由人民银行牵头制定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并通过对重要性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开展综合资本评估、内控管理评估、治理结构评估、压力情景设计、风险识别以及资本充足率影响的评估和定期考核,强化监管问责,针对性推出监管措施。此外,还应完善与金融控股公司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化破产机制设计,为金融控股公司退出金融市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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