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的工作评价(单位内部负面的工作评价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对员工的工作评价

单位内部负面的工作评价是否构成
名誉侵权?

裁判主旨
下属应所在单位的要求基于自己的认识对上司进行评价,且评价行为并未采用谩骂、辱骂等方式,作出的书面评价结果也仅限于三人所在单位知悉,并未向不特定的大众群体公开传播,也未被一般公众所得知,也不能得出社会评价已经降低的结论,故,不能认定侵犯名誉权。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经营部组织员工对主管进行工作评价,小屈与小焦在对其主管大钟进行评价时,认为大钟存在“上班期间,不着工装上班,在早会与其他会议时自由出入,不注重自身形象”、“上班期间经常不见人”、“对工作人员动手动脚,生活作风不检点”、“对上级安排的任务推卸责任”等问题。

争议焦点
下属基于自我认知对上司作出的负面评价

案例简析

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一是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是存在名誉受损的后果。
三是侵权行为与受损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人存在主张上的过错。

本案中,小焦、小屈是应所在单位的要求对大钟进行评价,该两人的评价行为并未采用谩骂、辱骂等方式,而是基于自己的认识作出的陈述,故该两人不具备损害大钟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此外,作出的书面评价仅交于三人所在单位,并未向不特定的大众群体公开传播,也未被一般公众所得知,也不能得出大钟的社会评价已经降低的结论,故未侵犯大钟的名誉权。

附参考案例(2020)渝民申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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