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格式(如何正确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决定的适用)

决定的格式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多数执法人员在拟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未能正确理解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定格式中,后半部分的强制措施执行和处罚决定不一致的问题。认为是固定格式,一般都是参照执行,但是对后半部分理解存在的误区可能会导致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长期以来,多数执法人员习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告知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51条1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实施后,个人认为就不宜将“逾期不履行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写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了,因为写入该内容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太一致:
       个人一点看法:①没有履行催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在当事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了逾期不执行处罚时,行政机关还必须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没有经过催告程序,在下达处罚书时不能“推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②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权。《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在处罚书中就告知强制执行,有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嫌疑。
      ③没有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每日3%“加处罚款”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按照《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处罚决定与强制执行决定是不同的行政决定,不能混同。如果认为处罚书就拟定了强制执行决定,则属于程序违法;
       ④法院不会执行。行政机关在没有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是不可能仅仅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每日3%的加处罚款的。如果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进行了催告、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等等法定程序,那么,就没有必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每日3%加处罚款”了。因此,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告知“逾期每日3%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内容就显得不伦不类了,处罚决定书应当删去该内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欢迎留言探讨。

决定的格式相关文章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