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修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提高以及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成为必然,此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强化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自2005年初被纳入立法规划,至2010年正式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整个修订经过历时五年。
修订后的第三十二条规定,退役后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需在到达安置地后三十日内至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则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依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第一章总则明确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民族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预备役军官是指被确定为中国人民 * 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概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自1995年5月10日通过以来,为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民族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2010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法条进行了修正。
根据本法,预备役军官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军官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空军军衔制度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包括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预备役军官法修改的意义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旨在强化依法服预备役的意识,建设高素质的预备役军官队伍,提高其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此举对于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初,预备役军官法修订被列入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规划,并迅速启动修改职业,总政治部牵头成立了修改职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经验进行了体系拓展资料。
修订后的预备役军官法明确了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退役后的安置和保障措施,对违反预备役军官法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2010…
修订后的第二十条规定,民族实行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选拔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由有关预备役部队或现役部队会同县人民武装部共同审核确认人选;选拔服第二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由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修订,旨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提高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求,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第十三条明确,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规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 * 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预备役部队调整带来的变化
预备役部队调整后,各军兵种比例将更加均衡,陆军、海空军等军种都将得到均衡提高,这一调整将使部队的战役力得到增强,使其成为一支敢战、能战、战赢的部队,从而提升我国武装力量的整体战役力。
此次调整涉及跨军地、跨军兵种、跨范畴,影响面广、时刻要求紧,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具有重要意义,调整后,有利于强化党中央、中央军委对预备役部队的集中统一指导,推进预备役部队与现役部队一体建设、一体运用。
预备役部队调整意味着: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全球一流军队;统一调整为军委领导,地方 * 将无权调动预备役,便于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转为现役部队;加强民族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发出中国继续进行强军建设的强烈信息。
调整后,预备役部队将结束地方 * 在管辖和领导的情形,统一调整为军委领导,地方 * 将无权调动预备役,一旦国内外形势紧张,面对外来军事侵略时,预备役部队将方便随时转为现役部队,成为我军的一支正规作战力量。